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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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许多社会科学的名词一样,权利一词并非汉语固有的概念,而是近代由英语中的rights一词翻译过来。最早是在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权利”一词,后在日本也开始使用这个翻译。
在汉语中权利一词通常被解释为“权力和利益”,在中国通常和“义务”一词连用。但是,这是和这个词原本的意思相悖的。rights的本义是正当的、合理的、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比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等等,而并非权力和利益(power, profit)含义的复合,也不意味着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因此将权利简写为“权”,很容易造成权利和权力两词混淆,而这两个词却几乎没有含义上的关联。
而错误理解“权利”,并把“权利”和“权力”混淆的人在中国是非常多的。比如毛泽东就说过:“什么‘天赋人权’,还不是‘人’赋人权!我们这些人的权是天赋的吗?我们的权是老百姓赋予的。首先是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赋予的。 ”(在1965年12月21日杭州会议上的讲话)
对于个人权利而言,通常是那些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应当平等拥有的东西。因此个人能够享有权利,并不需要以尽义务为前提。比如穷人不纳税、残疾人不当兵,这些人并不因为没有承担义务而失去任何权利。权利也不是政府给予公民的一种福利,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却是政府基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