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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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宪法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于1803年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检索码:5 U.S. 137 (1803)。此案例确定了美国宪法中的司法审查先例。
[编辑] 案件事实
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被即将卸任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为太平绅士。参议院亦于1801年批准了这项任命。但是,由于官僚的疏忽,时任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并未将正式的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佛逊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可将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因为他是由联邦党员,而非共和党员,执政时任命的。
马伯利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在美国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训令状,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
[编辑] 判词概要
马歇尔在其判词中讨论了三个问题:
- 原告有无权利获得其委任状?
- 如果其有上述权利,且该权利受到侵犯,那么我国法律是否提供补偿措施?
- 如果确有补偿,那么该补偿是否应是从本法庭颁布的训令状?
马歇尔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与分析如下:
- 有。总统的酌情权在其签署了委任状后便行终止。委任在国务卿加盖国玺之后便全部完成。投递仅为一个例行手续,行政部门并无酌情权。
- 是。作为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国家,如果美国不能对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经受司法审查。
- 不是。
马歇尔参考了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认为该法案确实给与了美国最高法院在颁布训令状案件上的“原诉管辖权”。后世有学者认为该论定并非无懈可击,因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种合理的解释。
继而,马歇尔又参照了美国宪法。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该类案件的原诉管辖权,而是指出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司法法案》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