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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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制,為在於一定條件下的國民,就必須有其從事軍職的義務。該制度與募兵制為相對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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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簡介
古代,以農業為主的國家或族群,從軍常為被迫性或半被迫性的選擇,而在一定條件下,國民有其從事軍職的必要與義務者,其制度為徵兵制。
近現代徵兵制的合法性與理論規模起始於法國大革命之後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 理念。該理念認為除了進行傳統戰爭的必要性外,國家應該是民族的國家(nation's或national state),如此一來,只有徵兵制才能達成公民軍隊(citizen army)、或國民軍隊(national army)的擁護。
[编辑] 歷史沿革
中國歷史上,徵兵制實施與否常為國家是否強盛的指標。秦朝、西漢的徵兵制與唐朝改良後的府兵制都被視為該朝代強盛的主因。另外,東漢或宋朝或清末等朝代的募兵制,也被視為該階段國力不振的原因。
不過此看法,隨人口增加與軍事科技進步後,已不合時宜。今主要國家,除少數如瑞士,以色列,土耳其,新加坡,中華民國(台灣)等國家實施徵兵制外,多已實施募兵制。美國雖原則上仍保留徵兵的權利(在戰前由國會通過徵兵法案),但自1970年越南戰爭結束後,就不再實施過。
[编辑] 近現代
20世紀中期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募兵制,並實施共產黨軍隊等於國家軍隊的募兵制度。而對岸的中華民國台灣則實施以徵兵制為主,募兵制為輔的混合制。在該國的憲法及相關規定言明,國民年滿20歲(年滿18歲可提前入伍)未就學、體格達到一定標準者,即必須遵從其徵兵義務。而服役年限為一年六個月。事實上,從1987年以來,該國國防部已從部分二年(陸軍),部分三年(海軍及空軍)的服役年限,調整至今一年半,並研擬於2008年,將徵募兵比例將由現行六比四,調整為四比六後,繼續縮減其徵兵人數與徵兵服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