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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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亦稱打劫,是指以暴力或威嚇,奪取對方對某物之所有權的一種犯罪行為。進行搶劫的罪犯被稱為「搶匪」或「強盜」。絕大多數的搶劫都包含了暴力的成份,有時候會轉變成殺害被搶劫者的情況。搶劫通常發生在都會區。在大部分的法律定義中,搶劫的詳細定義會依照不同的審判而有差異。
與侵佔、偷竊等其他竊盜種類的犯罪不同的是,搶劫帶有暴力的成份。海盜就是搶匪的一種。武裝搶劫包含了武器的使用。車輛劫持(Carjacking)是一種從被害人手中奪走車輛的搶劫,最近在美國這類的犯罪案件迅速增多。銀行經常會成為搶劫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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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相關法律
[编辑] 台灣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第三百二十五條中的定義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將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若致人於死,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造成被害人重傷,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在同章中的第三百二十九條,還定義了「準強盜罪」的規範。若在竊盜或搶奪后,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強暴或脅迫之手段,將以強盜論。
[编辑] 中國
[编辑] 香港
[编辑] 騎乘摩托車搶劫
在台灣、馬來西亞和東南亞地區,常會發生搶匪騎乘摩托車搶劫的犯罪。在英語中被稱為「snatch theft」。搶匪通常是兩人一起行動,騎乘摩托車,經過被害人旁邊趁其不注意時,瞬間搶奪被害人手中的皮包或財物,隨之逃逸。一個搶匪負責騎車,另外一個則負責進行搶劫。這種搶案在各種地方都有可能發生,甚至包括熱鬧的商業區。
這種犯罪方式在馬來西亞已經成為須關切的議題,許多這類的搶匪造成了連續的暴力事件[1]。由於警力的短缺,許多當地的民眾只好靠自己的力量來逮捕搶匪[2]。
[编辑] 參考資料
- ↑ Mourners protest senseless killing(拒絕無意義的殺害)The Star,2006年8月9日
- ↑ Justice in the streets"(街頭上的正義)The Star,2006年6月25日
[编辑] 外部連結
- 最大規模的搶案(英文)
- 狡猾機車搶匪 安全帽漏破綻(自由時報)(中文)
- 機車搶匪斷尾求生 丟贓物落跑(台視)(中文)
- 騎機車連續搶奪落單婦女 台中市警方逮獲搶匪(大紀元時報)(中文)
- 兩惡少騎機車行搶 槍抵被害婦女 監視器錄下(蕃薯藤新聞)(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