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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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
[编辑] 有形文化遗产
“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簡稱《世界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
-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和雕塑、书籍、书法与绘画、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 文化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区域。
[编辑] 无形文化遗产
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