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海牙公约,亦称“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三个声明文件和十三个公约的总称。
三个声明为:
- 《禁止从气球或用其它类似的新方法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的声明》
- 《禁用毒气弹的声明》
- 《禁用入身变形枪弹的声明》
十三个公约按国际惯例排列的次序为: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 《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
-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 《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
- 《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
- 《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
- 《关于商船改充战舰的公约》
- 《敷设自动水雷公约》
- 《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 《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 《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
- 《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
- 《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
以上各公约,除第十二个外,一般至今仍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