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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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广义上指人群集中居住的区域,或同一人群构成的社会、或指同人群居住的地区。中文多指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域,如居民小区、小区、邻里、居民区、居住区;对境外城市和乡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域称为“共同体”或“社区”。
社区为中国大陆的城市街道、镇的行政编组性质的分区,其管理和组织依据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其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指县级市)、市辖区政府决定。2000年前后,随着中国大陆乡级区划的调整(撤区并乡),“社区”成为城镇“准行政区划”术语,属于城镇最基层的自治地区,行政地位相当于“行政村”;其管理机构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地位相当于“村民委员会”),为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以下就城镇分区的概念进行介绍。
[编辑] 历史
199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逐步开展撤区并乡即乡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到2000年后,城市地区开展街道的合并;随着农村地区乡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完成,农村乡镇对村级组织进行大面积的合并,这时被称之为“居民委员会”(今之“社区”)之间、村和居民委员会之间进行了调整和合并。到2005年,全境的城市街道的“居民委员会”基本全部进行了合并。由于“居民委员会”也是农村地区建制镇的分区,合并前的居民委员会以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为主,随着行政村和居民委员会交叉调整,建制镇的原来的部分行政村和原来的居民委员会组建新的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区域定名为“社区”,社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被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作为以前的沿用习惯,社区和居民委员会混合使用。
[编辑] 人口规模
根据其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现指社区),规模一般在100户至700户。至2005年,大陆全境绝大多数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经济发动地区,撤并之后规模扩大了一倍;通常约为农村地区一个行政村的人口接近。2005年,大中城市约为5千人或以下;建制镇的社区,人口大多超过1千人。随着村级区划的调整,人口规模由之前的1000~2000调整到2000~4000人,人口密度较大的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平均达到4000~5000人。
[编辑] 行政管理机构
社区的管理机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被称之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简称“居委会主任”;社区之下被划分为若干编组即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管辖的人口300~600人,负责人称为“居民小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