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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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是自由權的一種。除了指可以和平參與任何集會的權利以外,很多時都用來指稱在特定課題與政府對立之時,反對者有權就這一課題集會反對。集會自由是自由主義及民主主義提倡者的一種重要權利。
非法集會指未經所在地政府的許可而進行的集會活動,參與者可能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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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香港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及《人權法》所規定,集會自由受香港法例所保障。不過,與此同時,根據香港的《公安條例》,當有50人以上在公眾地方有組織地集會,便須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否則有可能被警方控以非法集會罪。
本條例最初控制任何未經批准,人數達3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彭定康時期曾因為這條條例違返《人權法》的結社自由而廢除。不過香港主權移交之後,特區政府在當時中央政府指使之下,透過臨時立法會在香港的第一次會議把本法例重新恢復。之後再經修訂,把人數下限改為50人,並需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才可以舉行集會。
[编辑] 日本
在日本,雖然集會自由及言論自由都受到保障,然而,在特殊情況下,示威者仍然有可能受到檢控。最常見的例子,是示威者會被當地地方政府以「行人並無道路許可使用權」而控告參與示威遊行人士違反《道路交通法》。
[编辑] 主要事件
- 皇居前廣場事件 (最高裁判所昭和28年12月23日大法庭判決)
- 德島市公安條例事件 (最高裁判所昭和50年9月10日大法庭判決)
- 成田新法事件 (最高裁判所平成4年7月1日大法庭判決)
- 泉佐野市民會館事件 (最高裁判所平成7年3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決)
[编辑] 中國大陸
[编辑] 台灣
[编辑] 新加坡
[编辑] 各地相關的法律條文
-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七條
- 臺灣: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
-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 歐盟國家: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一條
- 美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 日本:日本憲法第21条第1項